第九條

每屆完結三個月前,即4月至6月為選舉月,統籌委員會組織選舉事宜,於統籌委員會例行會議進行選舉及罷免統籌會委員,及動議新一屆統籌會委員擔任本會成員,經統籌委員會例行會議投票通過方可執行。

第十條

選舉獲得職務的統籌會委員於同年7月就職,具體日期可視乎情況再議。

選舉月:每年4月至6月為選舉月。
就職日期:獲選委員於同年7月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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