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每個受惠機構每年活動捐款為港幣五萬或以下,須於統籌會例行會議投票通過;如捐款為港幣五萬以上,必須於理事委員會會議或特別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

各活動除基本費用支出之外,所籌得善款之餘數需撥入本會備用帳項或捐贈予該活動的指定慈善機構。

而活動基本費用支出,亦需於統籌委員會例行會議通過方可使用。

其他支出,即活動以外的支出,須於理事委員會會議討論決議通過。

所有支出支票必須由應屆主席、司庫及其中一位理事會委員三人同時簽署方能生效。

支出審批重點:

• 捐款 ≤ HK$50,000:統籌會例行會議通過
• 捐款 > HK$50,000:理事委員會會議通過
• 所有支出支票須主席、司庫及一位理事會委員三人同時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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