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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選 舉

第 九 條:

 

每屆完結三個月前,

即4-6月為選舉月,

統籌委員會組織選舉事宜 ,

於統籌委員會例行會議進行選舉及罷免統籌會委員,

 

及動議新一屆統籌會 委員擔任本會成員,

經統籌委員會例行會議投票通過方可執行。

 

第 十 條:選舉獲得職務的統籌會委員於同年7月就職,具體日期可視乎情況 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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