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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會 議
第 七 條:理事委員會會議
1 . 每年7月,應舉行一次年度理事會會議,並於最少14天之前,
以書面 形式通知所有理事會委員於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會議。
2 . 理事委員會為最高決策架構,
一切重大事務及政策均可由理事會會議 討論決議。
3 . 有權核對一切開支帳項。
4 . 有權修訂或推翻本會任何委員所提出之方案。
5 . 會議必須得到一半或以上的理事會委員通過方能正式生效,否則流會。
6 . 審查本會年度預算及決議。
7 . 制定並修改本會章程。
8 . 選舉或罷免委員及本會其他職務人員。
9 . 除年度理事委員會會議外的所有理事會會議,均稱為特別理事會會議。
理事委員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或統籌委員會提議請求召開特別理事會 會議,並於最少14天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理事會委員於指定的時間和地 點舉行會議。
第 八 條:統籌委員會例行會議
1 . 每月舉行一次,時間及地點另訂之
2 . 會議必須得到一半或以上的統籌會委員通過方能正式生效,
否則流會。
3 . 必要時由主席動議並於統籌委員會例行會議投票決議請求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4 . 討論並執行本會之日常會務。
5 . 執行年度計劃期間如有任何更改,
可動議計劃及請求理事委員會會議通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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